1. 依據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第9條,學校與幼兒園之行政人員、普通班教師及其他相關人員,每學年應至少參加3小時之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。
2. 有關本案參訓率調查說明:
- (一) 採計期間:114年8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。(114學年度)
- (二) 參訓對象:本市主管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、教保人員、助理教保員。
- (三) 採計研習:包括融合教育及特殊教育知能相關研習。
- (四) 研習時數:至少3小時。
- (五) 研習網站:特殊教育專業發展數位課程平台
3. 請於115.6.30(二)前完成。
4. 請將研習證明拍照或截圖上傳至:研習證明上傳表單。
5. 老師可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,查詢自己的研習時數。